投資性房地產后續計量模式有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其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即不得對一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釆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對另一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期(月)計提折舊或攤銷,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適用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經減值測試確定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如果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不得轉回。
企業存在確鑿證據表明其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不計提折舊或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在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